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標準化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與財政經濟委員會、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于9月28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負責同志和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有關同志列席了會議。10月17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提高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對標準化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標準決定質量,只有高標準才能有高質量,應在總則中對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和質量作出明確要求。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規(guī)定:制定標準應當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提高標準質量。
二、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充實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標準制定工作中發(fā)揮統(tǒng)籌協(xié)調作用的規(guī)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以下修改:一是,為保證保障安全所必需的標準項目及時立項,避免缺失,在第九條中增加規(guī)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立項;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二是,為減少標準之間的重復交叉和不銜接配套問題,增加一條規(guī)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評估、復審情況,對有關標準之間重復交叉或者不銜接配套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或者通過國務院標準化協(xié)調機制處理。
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本法中明確標準的復審周期,并要求標準制定部門及時淘汰落后標準,切實解決標準老化滯后問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中增加規(guī)定: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四、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中規(guī)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地方標準只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可。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guī)定修改為: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五、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中規(guī)定,標準應當編號。一些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明確,標準編號應當符合編號規(guī)則。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guī)定修改為:標準應當按照編號規(guī)則進行編號。
六、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建議,對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行為規(guī)定相應的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guī)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對有關標準進行立項、編號、復審、備案,或者制定的標準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1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國務院有關部門、專家學者、企業(yè)、行業(yè)協(xié)會、執(zhí)法部門等方面的代表,就修訂草案中主要制度規(guī)范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等進行評估??偟脑u價是:修訂草案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需要和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對現(xiàn)行標準化法進行比較全面的修改,整合強制性標準,增加標準供給,完善標準體系和標準化工作機制,切實解決標準缺失老化、重復交叉等問題,主要制度符合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是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標準化工作改革順利進行,發(fā)揮標準在提升質量、推動創(chuàng)新、促進發(fā)展等方面的支撐作用,應及時出臺。有的會議代表還對修訂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采納。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