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FGS-2015-007
惠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惠東縣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平山街道辦事處,巽寮、港口管委會,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惠東縣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業(yè)經(jīng)九屆83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委政法委反映。
惠東縣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惠東縣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緩解部分刑事被害人、涉訴信訪案件當事人以及民事執(zhí)行案件中特困群體的嚴重生活困難,規(guī)范司法救助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救助的適用范圍:
?。ㄒ唬┱C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因案件久偵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經(jīng)濟賠償能力,無法履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導致傷殘的刑事被害人嚴重生活困難,或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受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的直系親屬生活陷入困境,無力解困的;
?。ǘ┱C關依法作出不捕、不訴決定的刑事案件,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行為導致嚴重生活困難,或刑事被害人死亡而受其贍養(yǎng)、扶養(yǎng)的直系親屬生活陷入困境,無力解困的;
?。ㄈ┱C關辦理的民事執(zhí)行案件,因一方當事人未到案或沒有履行能力,導致另一方當事人遭受嚴重生活困難的;
(四)涉訴信訪案件當事人不服處理而長期上訪,反映的問題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發(fā)生嚴重生活困難,信訪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訴罷訪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造成嚴重生活困難,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shù)模?o:p>
?。┐_實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法律援助、見義勇為救助、緩交訴訟費用,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的其他各類救助,依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在司法救助之列。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生活困難,是指需司法救助人員的家庭人均收入沒有達到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農(nóng)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經(jīng)社會保障性救助后仍有衣、食、就醫(yī)、就學困難或其他特殊困難的。
本辦法所稱政法機關是指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司法局。
第四條 成立惠東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由縣委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縣委政法委分管執(zhí)法督查工作的副書記任副組長,成員由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分管領導和縣委政法委執(zhí)法督查室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決定司法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項和司法救助資金使用的審批??h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委政法委,由縣委政法委分管執(zhí)法督查工作的副書記兼任主任,負責司法救助申請的審核以及司法救助資金的發(fā)放、管理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司法救助資金是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資金來源于縣財政每年撥付100萬元,原縣委政法委管理使用的“惠東縣維護社會治安基金”(1994年設立)100萬元也轉入該專項資金。該資金專項用于按規(guī)定實施的司法救助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縣財政、審計部門監(jiān)督。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司法救助的社會捐助活動。
第七條 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時應填寫《惠東縣司法救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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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行矸葑C明;
(三)刑事被害人的醫(yī)療救治或者死亡證明材料;
(四)家庭財產(chǎn)和收入情況說明;
(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情況證明材料;
(六)其他與申請司法救助有關的材料。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嚴重生活困難的證明材料由司法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并經(jīng)鎮(zhèn)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度假區(qū)、管委會)調查核實、簽署意見。
司法救助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司法救助申請的受理機關。
?。ㄒ唬┬淌掳讣虬讣脗晌雌苹驘o法移送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含檢察院依法不予批準逮捕案件),符合救助條件的司法救助申請,由縣公安局受理;
?。ǘ┬淌掳讣挥杵鹪V,符合救助條件的司法救助申請,由縣檢察院受理;
?。ㄈ┬淌掳讣蜃C據(jù)不足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或者對已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及一般民事執(zhí)行案件經(jīng)依法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執(zhí)行,依法裁定中止執(zhí)行,符合救助條件的司法救助申請,由縣法院受理;
?。ㄋ模┥嬖V信訪案件和其他符合條件應當給予救助的司法救助申請,由原辦案單位受理;
?。ㄎ澹┡e報人、證人、鑒定人符合救助條件的司法救助申請,由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
第九條 救助申請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受理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救助申請材料的當日,告知申請人補正。
第十條 救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ㄒ唬┮褟谋kU公司或其他部門獲得賠償或救助(不包括已取得的由政府發(fā)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和失業(yè)救濟等)的;
?。ǘ┫蛘C關提供關鍵性虛假證明材料的;
?。ㄈ┬淌卤缓θ藢τ谧约旱氖芎τ兄卮筮^錯并已證實的;
?。ㄋ模┲苯邮芎θ伺c加害人為近親屬的;
?。ㄎ澹┮阉劳鲂淌卤缓θ说慕H屬有就業(yè)能力而不自食其力的;
決定不予受理的司法救助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受理機關在受理救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應對司法救助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綜合考慮救助申請人遭受侵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醫(yī)療費用、家庭實際困難等情況,提出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的司法救助為臨時救助,并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對救助資金采取一次性審批,分批發(fā)放;情況特殊的,采取一次性審批,一次性發(fā)放。救助金額視具體案情而定,一般不超過20000元。對極其特殊困難的,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本縣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
第十二條 經(jīng)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符合司法救助條件,救助金額在20000元以內(nèi)的,由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組長審批;救助金額超過20000元的,由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退回受理機關,并說明理由,由受理機關應及時告知司法救助申請人。
第十三條 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向縣財政部門申請撥付司法救助資金的備用金。經(jīng)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審批決定給予司法救助的,受理機關應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身份證到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司法救助資金。
第十四條 已實施司法救助的,政法機關應當將救助情況的說明材料附入案卷。
第十五條 縣司法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司法救助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司法救助申請人以隱瞞家庭財產(chǎn)、經(jīng)濟收入等有關情況或者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得司法救助金的,由受理機關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從事司法救助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